日前,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就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控印發《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控十條措施》,力爭2020年固體礦山數量較2015年減少30%,2025年關停一半礦山。據2016年河北省礦產資源儲量表,河北省已有鉬礦保有資源儲量82.31萬噸,居全國第10位。
河北省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控十條措施
一、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省市縣要編制和完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強化規劃的引領作用,優化礦產資源開發佈局,統籌安排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護。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採總量,重點壓減與煤炭、水泥、玻璃等過剩產能行業配套的礦產資源開採總量。合理劃定重點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和禁止開採區。建立礦產資源規劃年度實施制度,嚴格執行規劃確定的目標。規劃一經批准,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審批,嚴禁擅自調整礦產資源規劃。
二、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新批固體礦產資源開發專案,嚴格控制新批液體、氣體礦產資源開發專案。嚴格控制張家口、承德壩上高原生態防護區、燕山—太行山生態涵養區、國家公益林等重點林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固體礦產資源開發。
三、嚴格規範礦產資源審批許可權和礦業權出讓制度
礦產資源開發專案的立項核准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礦業權許可、安全生產許可等審批權一律由省級主管部門和雄安新區主管部門審批。固體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和已設固體礦種探礦權劃定礦區範圍均由省政府批准。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除國家規定的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加強對礦業權轉讓行為監管,嚴禁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採礦權。
四、實施礦山關閉和停批
依法關閉列入煤炭去產能計畫的煤礦;依法關閉限期整改仍達不到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環保、安全標準的礦山。力爭2020年固體礦山數量較2015年減少30%,到2025年固體礦山數量減少50%。停止新批石膏礦專案、平原區煤炭開發專案。暫停新增生產能力的產能過剩礦產開發專案審批,已有礦山暫停擴大礦區範圍審批。暫停新上露天礦產開發專案審批,已有露天礦山暫停擴大礦區範圍審批。暫停新上達不到工業品位的鐵礦開發專案審批。
五、建立礦產開發綜合評估論證制度
對擬出讓礦產地,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和幹部群眾代表,對資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影響、水資源利用與水土保持及生態恢復成本等進行評估論證,論證不通過,禁止開發。
六、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按照《河北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要求,編制綠色礦山建設規劃,指導礦山企業進行設備更新和產業升級,落實對綠色礦山企業的用地政策、財稅政策、金融政策支持,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綠色礦山企業。到2020年,全省50%的大中型固體礦山達到綠色礦山標準,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固體礦山基本達到綠色礦山標準。
七、提高礦山企業綜合利用水準
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淘汰技術目錄》,新建礦產資源開發項目不得採用限制類和淘汰類技術,已採用限制類技術的,督促企業限期改造,逐步淘汰落後產能。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發“三率”技術標準,將“三率”不達標礦山企業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資訊異常名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加強科技攻關,儘快實現礦產選冶煉、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技術創新和突破;加大尾礦的綜合利用力度,控制增量、減少存量。
八、深入推進礦山環境綜合治理
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建則建、宜景則景的原則,通過修復綠化、轉型利用、自然恢復等措施,積極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土地複墾、水土保持等綜合治理工作。各級政府要明確保護與治理目標、任務和工作進度,全面落實礦山環境和綜合治理責任。到2020年,全省責任主體滅失礦山跡地治理達到50%以上,新建在建礦山實現“邊開採、邊複墾、邊治理”。到2025年,全省責任主體滅失礦山跡地治理全部完成。
九、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
依法嚴厲打擊無採礦許可證採礦、超越礦區範圍採礦、不按照開發利用方案採礦及以礦山環境修復治理、礦山安全隱患治理、煤田滅火、土地開發整理等為名非法採礦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一批違法違規開採礦山(點),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嚴查違法行為背後的利益鏈和“保護傘”,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和人事任免部門移交,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部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形成對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震懾。
十、加強礦山開發監管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環境保護負總責,將礦產開發管控工作列入重點督查事項,不定期開展明察暗訪、突擊檢查、隨機抽查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明確對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實施監管的內容、程式、時限和要求,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礦山企業落實行業標準、生態環境保護、“三廢”排放、安全生產、水資源利用與水土保持、火工品使用、資源開採和土地使用等實施全面監管。